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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良银、张瑞容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良银,张瑞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11民特3号申请人:肖良银,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申请人:张瑞容,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申请人肖良银、张瑞容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良银、张瑞容称,申请人与肖茂霞系父母与女儿关系,肖茂霞至今未婚。2009年10月16日,肖茂霞独自一人外出打工,离家一段时间后,其电话就无法打通,从此与申请人中断了联系。申请人经多方寻找,均不知道其下落,申请人于2010年2月4日向沙湾区太平派出所报警,仍然杳无音讯,到现在下落不明已满六年。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肖茂霞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肖茂霞,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乐山市沙湾区,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太平镇双星村5组5号,系申请人肖良银、张瑞容的女儿。肖茂霞于2009年10月16日以打工为由离家外出,几小时后电话便失去联系,申请人多方查找肖茂霞均无音讯。申请人于2010年2月4日向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太平派出所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找,但肖茂霞依然无音讯。申请人申请宣告肖茂霞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肖茂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肖茂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肖茂霞于2009年10月16日外出打工后失去联系,经家人通过各种方式查找未果,直至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人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申请人提供了沙湾区太平镇双星村村民委员会、太平镇人民政府及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太平派出所联合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到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太平派出所的报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证实肖茂霞下落不明已达七年的事实成立,应当依法推定肖茂霞死亡。申请人现申请宣告肖茂霞死亡,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肖茂霞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易世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孟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