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千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千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647号申请人:吉林省千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179段。法定代表人:刘文晶,总经理被申请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7760号法定代表人:孙萌光,董事长。吉林省千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帅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4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4400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苏畅以宝马牌汽车及住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千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40000.00元;二、查封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440000.00元的财产;三、查封苏畅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车为牌号×××.四、查封苏畅所有的亚泰大街西、庆丰路北、九台路东、铁乙一路南证大光明城三期23(幢)804号房。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