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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执字第3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晓明与国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明,国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391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明。委托代理人:李菲,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国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明与被执行人国枫民间借款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391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11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王晓明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代理审判员  贾 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