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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行终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建军诉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莆田市城厢区泗华滨溪小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行终95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建军,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蔡雨安,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梦,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建军因诉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莆田市城厢区泗华滨溪小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一案,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行初180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建军上诉称,本案具有当然的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有适格的原、被告主体,有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事实。上诉人不服被起诉人的征迁补偿决定,依法可以通过诉讼来纠正被起诉人侵害上诉人权利的行政侵权行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起诉人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上诉人的房屋列入征地范围,属于违法征用土地。被起诉人应给予上诉人实际面积为1382平方米安置房屋,并在被拆迁房屋相同位置安置相同面积的宅基地,但被起诉人安置给上诉人的房屋面积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被起诉人的上述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原审起诉人郑建军的诉讼请求系认为土地补偿不到位,要求被起诉人按其要求给予足额的安置补偿。根据郑建军提供的证据材料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莆国土资征20112001《征地补偿安置通知书》和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2)城执审字第84号《行政裁定书》显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1年告知郑建军补偿金额并将补偿款存入其账户。郑建军对补偿金额有异议,应在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其于2016年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最长2年的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锦铨代理审判员  赵敏杰代理审判员  蔡雅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佳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