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816号原告常某,女,1986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李某,男,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江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