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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强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46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强,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1999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6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49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林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环城路陈家桥医院路口附近人行道处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上衣左侧口袋内检查出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11.69克。被告人林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林强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6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