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六安市宇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武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宇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张武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2民初959号原告:六安市宇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二十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98992872A。法定代表人:郭守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梅,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武亮,男,汉族,1992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原告六安市宇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航公司)与被告张武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守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武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宇航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张武亮返还宇航公司为其垫付的船舶检验费4700元、差旅费及其他300元、管理费7800元,共计128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武亮承担。事实与理由:寿县正阳关宇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2016年变更为六安市宇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宇航公司为从事货船运输、办理船员服务的企业。张武亮在2014年2月14日将其所有的皖宇航2899号船舶挂靠在宇航公司,协议约定:宇航公司协助张武亮办理入户、年检、贷款等手续,以上所有费用由张武亮自行承担。2016年2月23日在船舶检验时,宇航公司为其支付船舶检验费、差旅费及管理费共计12800元。后双方就以上垫付费用协商未果,致宇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张武亮在庭审后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张武亮认可宇航公司为其垫付了船舶检验费4700元、差旅费及其他300元、管理费7800元,共计12800元。本院认为:张武亮认可宇航公司为其垫付的管理费7800元、船舶检验费4700元、差旅费及其他300元,合计12800元的事实,故对宇航公司要求张武亮返还其垫付的12800元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宇航公司要求张武亮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无相关证据印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二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武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六安市宇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1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六安市宇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张武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花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四)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