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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徐应泉与曾瑶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应泉,曾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徐应泉,男,194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曾瑶玲,女,194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5)岳民一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曾瑶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瑶玲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瑶玲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现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徐应泉和被执行人曾瑶玲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3片21栋1××号房屋产权(权证号:00××04)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徐应泉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凤鸣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