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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安民与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2959号本院对原告陶安民诉被告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皖1802民初4131号民事调解,确定被告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前归还原告陶安民借款人民币1130000元及利息,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陶安民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谢圣山,该公司董事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