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9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区福居房产中介所与苏用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福居房产中介所,苏用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9321号原告:泉州市丰泽区福居房产中介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石锦井路**号*号店。经营者:蔡文斌,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苏用强,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泉州市丰泽区福居房产中介所与被告苏用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泉州市丰泽区福居房产中介所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奕辉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代理审判员 郑锦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福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