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成兰、谢志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成兰,谢志光,谢春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民初487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9827075620904。法定代表人周仁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土亮,该联社合江信用社信贷员。委托代理人冯庆,该联社职工。被告何成兰,女,汉族,1962年7月9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谢志光,男,汉族,1954年5月27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谢春梅,女,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成兰、谢志光、谢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化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钟万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成兰、谢志光、谢春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何成兰由谢志光、谢春梅作担保,于2012年4月5日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各一份,并亲笔签立借款借据从原告处借款1笔,金额40000元,期限36个月,年利率11.305%,到期日为2015年4月4日。被告何成兰借款使用后,于2015年6月20日、9月28日分别归还借款本金500元、20000元,利息仅交至2015年6月5日,计至2017年1月21日,被告何成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500元,利息5633.24元,本息合计25133.24元。由于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按月交息,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还本付息,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何成兰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500元及利息5633.24元(暂计息至2017年1月21日止,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借款利率的规定计至付清日止)给原告;2、判令被告谢志光、谢春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成兰、谢志光、谢春梅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成兰由被告谢志光、谢春梅作保证,于2012年4月5日与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各一份,被告何成兰、谢志光、谢春梅分别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借款人栏、保证人栏签名、按指模确认借款关系及保证关系。被告何成兰于2012年4月5日立借款借据向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4日,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11.305%计付利息。被告何成兰借款使用后,于2015年6月20日至9月28日共归还借款本金20500元,之后从未归还过借款本金,利息仅交至2015年6月5日,计至2017年1月21日,被告何成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500元,利息5633.24元,本息合计25133.24元。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多次追讨未果致发生纠纷,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举证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及利息清单等材料,并经庭审核实及庭审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成兰、谢志光、谢春梅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何成兰尚欠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500元及利息未归还,有被告何成兰立的借据为凭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何成兰归还借款本金19500元及利息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谢志光、谢春梅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应按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何成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9500元及利息5633.24元(该息暂计至2017年1月21日,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计至付清日止)给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被告谢志光、谢春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为214元,由被告何成兰、谢志光、谢春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万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