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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祖冬瑞与刘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冬瑞,刘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392号原告祖冬瑞,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王宏磊,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龙,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祖冬瑞与被告刘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祖冬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桂梅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