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祖冬瑞与刘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冬瑞,刘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392号原告祖冬瑞,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王宏磊,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龙,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祖冬瑞与被告刘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祖冬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桂梅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