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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飞如与被告韩世峰、刘翠娥、吴继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2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如,韩世峰,刘翠娥,吴继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777号之一原告赵飞如,男。被告韩世峰,男。被告刘翠娥,女。被告吴继雄,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飞如与被告韩世峰、刘翠娥、吴继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飞如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继雄在陕西省府谷农村商业银行入股金,冻结被告吴继雄、韩世峰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并提供张建林所有的位于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赵石尧聚英楼南房屋一套(房权证号XX**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飞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继雄在陕西府谷县农村商业银行入股金;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告吴继雄、韩世峰的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鸿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