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温仁培、温仁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仁培,温仁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918号申请人:温仁培,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温仁松,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2016年10月27日执行申请人温仁培与被执行人温仁松附带民事48400元纠纷一案中,查明:2016年10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询交警、房产、工商均无登记情况,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温仁培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温仁松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