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5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月法、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法,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5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月法,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聊城市鲁化路57号。法定代表人:边立新,总经理。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3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聊城市财政局有应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聊城市财政局的应付款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