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3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裴成阳盗窃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成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成阳,男,住泗阳县。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泗检诉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成阳犯盗窃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8日夜,被告人裴成阳至泗阳县众兴镇泗阳中学初中部西侧“疯狂手机维修”店内,窃取OPPOR9S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2300余元。所盗手机已被追回认为被告人裴成阳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裴成阳判处罚金。被告人裴成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成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成阳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