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恢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肖沙子、张连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沙子,张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恢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沙子,住瑞昌市。被执行人:张连江,住瑞昌市。本院在执行肖沙子与张连江其他案由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5)瑞法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令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连江将其财产转移到其父亲张运轩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连江在张运轩处的财产200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立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