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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秦文杰与秦小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杰,秦小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263号原告:秦文杰,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玉,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媛,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小妮,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超,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熙恩,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文杰诉被告秦小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文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文杰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文杰负担。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