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执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叶启章、林福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启章,林福荣,刘清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22执3330号被执行人叶启章,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林福荣,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刘清土,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叶启章、林福荣、刘清土犯开设赌场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启章立即交纳罚金人民币86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2858元,并对其他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42元承担连带退缴责任;责令被执行人林福荣立即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1429元,并对其他违法所得人民币128571元承担连带退缴责任;责令被执行人刘清土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1429元,并对其他违法所得人民币128571元承担连带退缴责任。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叶启章、林福荣、刘清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振宇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吴劲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佩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