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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10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张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张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710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住所地青岛市广州路37号甲,组织机构代码00511871-0。法定代表人:秦晓峰。被执行人张毅,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与张毅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毅查无下落,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鲁敏代理审判员  宋新胜代理审判员  闫培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慧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