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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2刑初18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AYXX**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世纪大道路口北侧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鉴定,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材料、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龚 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时礼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