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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执行人李XX与被申请执行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被申请人张XX,男,汉族。本院依据2017年3月29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28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XX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20000元及利息7800元(利息至2017年4月20号),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XX存款283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瑞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