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执行人李XX与被申请执行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被申请人张XX,男,汉族。本院依据2017年3月29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28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XX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20000元及利息7800元(利息至2017年4月20号),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XX存款283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瑞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