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5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敬与王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敬,王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673号原告:朱敬。被告:王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敬与被告王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敬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敬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