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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5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敬与王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敬,王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673号原告:朱敬。被告:王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敬与被告王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敬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敬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