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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卫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卫,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卫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春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卫于2016年10月23日20时许,在北京市朝��区金台路地铁站麦当劳门前,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91克,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毒品已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尹某、程某证言、赃物照片、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聊天记录截图、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二龙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卫犯贩卖毒品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本案系控制下交付,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孟丽娟人民陪审员  孟 燕人民陪审员  李一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雪霖-2--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