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4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炎斌与陈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炎斌,陈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8民初4180号原告:周炎斌,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英,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周炎斌与被告陈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炎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炎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英偿还周炎斌欠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11月1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5日,陈英向周炎斌出具借条确认欠租金6万元,约定月利率2%。后经催讨偿还了租金2万元,余款经周炎斌多次催讨未还。陈英未作答辩。周炎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等证据,陈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周炎斌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英于2013年11月15日向周炎斌出具借条确认欠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2%。之后,陈英偿还了欠款2万元,余款经周炎斌催讨未还。本院认为,周炎斌请求陈英偿还其欠款4万元及月利率2%的利息,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周炎斌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周炎斌欠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11月15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4元,由陈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翁才华人民陪审员 陈 钦人民陪审员 林 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 健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