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晓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刑初65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晓伟,男,1986年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10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程菲森,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晓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敏、检察官助理张亚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晓伟及其辩护人程菲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田晓伟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晓伟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田晓伟辩称,发生争执是事实,但其没有推拽被害人。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晓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依法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4日10时30分,被告人田晓伟在本市城区南庄矿家中,因家庭纠纷与其妻子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王某的父亲王某甲、田晓伟的父亲田某某在场,王某打了田晓伟两个巴掌,田某某即上前推王某,后王某、王某甲与田某某、田晓伟相互厮打。期间,田晓伟将王某拽倒在地致其受伤。经鉴定,王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案件诉讼到本院后,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后双方当事人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对被告人田晓伟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5月4日10时许,王某与其父亲王某甲去其丈夫田晓伟家中取孩子生活用品,与田晓伟发生争执,王某用手扇了田晓伟两巴掌,后田晓伟、田晓伟父亲田某某与王某、王某父亲王某甲撕拽在一起,期间田晓伟用手拽王某衣服,将王某拽倒在地,致王某腰部受伤。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4日10时许,王某甲与其女儿王某去田晓伟家中取孩子生活用品时与田晓伟发生争执,王某用手扇了田晓伟两巴掌,田晓伟父亲田某某用拳头打了王某肩膀一拳,王某甲就用拳头打了田某某一拳,王某用手拽田晓伟,田晓伟用手将王某拽倒在地上。3、证人田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4日10时许,王某与其父亲王某甲到田晓伟家中,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田晓伟、田某某与王某、王某甲相互厮打。4、阳泉市公安局南山路派出所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4日王某报警称:在阳泉市南庄矿家,其被丈夫田晓伟殴打。该所民警依法将田晓伟传唤至南山派出所进行讯问。5、阳泉市郊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公(阳郊)鉴(法活)字【2016】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本次外伤致王某左腰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之损伤为轻伤二级。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田晓伟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情况。7、王某出具的谅解书、撤诉申请书、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田晓伟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对被告人田晓伟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8、被告人田晓伟在公安机关供述:案发当日我和王某发生争执,王某就用手扇了我两巴掌,我眼镜掉在地上,我父亲田某某进去拉架,后我、田某某与王某甲相互厮打在一起。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晓伟因家庭纠纷与妻子及岳父发生争执,在厮打中将妻子拽倒,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与被害人已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晓伟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海云人民陪审员 赵红荣人民陪审员 王莉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耿霈瑶书 记 员 张晋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