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孟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03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锐,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随县。2017年2月16日因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9时34分,被告人孟锐驾驶鄂S×××××北京现代牌白色小轿车,经湖北省随县大洪山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向随州市城区方向行驶,当行至福银高速公路随州收费站时,被湖北省公安厅高警总队随州大队民警查获。经编号为“UYU300940”酒精测试仪对被告人孟锐现场呼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1毫克/100毫升,后民警遂组织医务人员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孟锐血液中检出了乙醇成分,含量为92.4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孟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被告人经过的说明;2.酒精测试结果单及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3.证人程某,4、陈某,4、谭某,4、杨某,4、段某,4、胡某,4的证言;4.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孟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孟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的醉驾标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坦白认罪,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宋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