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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艾七香与被告李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七香,李良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483号原告艾七香,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李良宝,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艾七香与被告李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艾七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艾七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宇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志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实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