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9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家崇、孙家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金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家崇,孙家法,王月凤,章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9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4921260045。法定代表人舒洪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安金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811410。法定代表人孙家法。被告孙家崇,男,住浙江温州市龙湾区。被告孙家法,男,住浙江温州市龙湾区。被告王月凤,女,住浙江温州市龙湾区。被告章魁强,男,住浙江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安金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家崇、孙家法、王月凤、章魁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安金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司法拍卖以9359156.65元整终结此案,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相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