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执异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异议人杨某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执异0005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杨某,女。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杨某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被执行人)杨某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战维家 审判员 葛 迪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韩明 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