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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宁安市宁安镇范家村民委员会与齐配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安市宁安镇范家村民委员会,齐配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安市宁安镇范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安市范家村。法定代表人:江丽丽,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文,宁安市海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配文,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安市宁安镇。上诉人宁安市宁安镇范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范家村)因与被上诉人齐配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4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家村以因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范家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家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范家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晓光审判员  原金宝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诗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