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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巴州青城商贸有限公司与凯迈(洛阳)机电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青城商贸有限公司,凯迈(洛阳)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853号原告:巴州青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火车东站货场东北侧龙山市场E区20号。法定代表人:刘清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华,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凯迈(洛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丽春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克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青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凯迈(洛阳)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巴州青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退付原告巴州青城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