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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秋艳与薛晓辉、姚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艳,薛晓辉,姚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29号原告王秋艳,女,汉族,生于1980年2月8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薛晓辉,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姚珂,女,汉族,生于1986年5月1日,住河南省陕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振青,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艳与被告薛晓辉、姚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秋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0元,由原告王秋艳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涛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人民陪审员  芦先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