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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竺潮伦、戴海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竺潮伦,戴海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71号申请执行人:竺潮伦,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戴海轮,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竺潮伦与被执行人戴海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戴海伦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截止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戴海轮尚欠申请执行人竺潮伦案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代理费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15元,执行费369.73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