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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志刚与林钗、李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刚,林钗,李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509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刚被执行人林钗被执行人李琦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钗、李琦的银行存款710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倪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