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姚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终241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某。2010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24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4月4日;2012年8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得假释,2015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盗窃一案,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7)鲁0283刑初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姚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姚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某某撤回上诉。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刑初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巍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赵方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