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彦辉与李二江、候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彦辉,李二江,候巧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249号原告何彦辉,男,194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二江,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候巧梅,女,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何彦辉与被告李二江、候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何彦辉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李二江、候巧梅。本院认为,���告何彦辉不能提供被告李二江、候巧梅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二江、候巧梅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彦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强亮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文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