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1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梁永新与韩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永新,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财保27号申请人:梁永新,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申请人:韩辉,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申请人梁永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辉在××法院执行局处的案件款9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梁永新在申请保全过程中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支公司处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辉在××法院执行局处的案件款9500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15元,由申请人梁永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金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