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顺宏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沈阳都益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顺宏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沈阳都益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刘丽,刘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580号申请人:天津市顺宏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津围公路东。法定代表人:谷洪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沈阳都益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7号街9甲1-2号。法定代表人:刘福金,经理。被申请人:刘丽,女,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申请人:刘萍,女,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天津市顺宏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沈阳都益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刘丽、刘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顺宏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都益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刘丽、刘萍价值2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投保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阳都益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刘丽、刘萍的银行账户存款2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涂睿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