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北路支行与山西金禹机电设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峰圣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日晋亿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北路支行,山西金禹机电设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峰圣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日晋亿商贸有限公司,董勤业,曹焕英,曹焕金,王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北路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55号。负责人张洪,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山西金禹机电设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黄楼村旧村南沟。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被执行人山西华峰圣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8号长风汽贸园南侧。法定代表人吴海平。被执行人山西日晋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半坡东街9号103室。法定代表人连云山。被执行人董勤业,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焕英,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焕金,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胜利,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并南证执字第24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山西金禹机电设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峰圣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日晋亿商贸有限公司、董勤业、曹焕英、曹焕金、王胜利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金禹机电设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峰圣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日晋亿商贸有限公司、董勤业、曹焕英、曹焕金、王胜利履行上述执行证书确定的向申请人支付本金4371855.56元、利息353910.57元(截至2016年8月8日)及利息(从2016年8月9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计付,包括罚息、复利),执行费49657.66元。被执行人山西金禹机电设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峰圣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日晋亿商贸有限公司、董勤业、曹焕英、曹焕金、王胜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山西金禹机电设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峰圣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日晋亿商贸有限公司、董勤业、曹焕英、曹焕金、王胜利的收益、银行存款4775423.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从2016年8月9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 行 长 吕文浩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李晋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继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