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贩卖毒品罪2017刑初54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54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2016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8��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敏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联系后,去到本区市桥街沙墟一村云山大街1巷1号对面的沙墟公厕内,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将毒品一包贩卖给戈某(另处理)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在戈某处缴获上述毒品一包(净重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刘某某处缴获毒资人民币250元和移动电话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戈某、何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提供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财产移交清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通话清单,穗番公(司)鉴(化)字[2017]00005号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及缴获的毒品、毒资照片,被告人的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执行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4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培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秋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