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戴宝红、南平市百世汇通速递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宝红,南平市百世汇通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21号申请执行人:戴宝红,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南平市百世汇通速递有限公司,住南平市延平区环城中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565389551W。法定代表人:罗晓云。戴宝红与南平市百世汇通速递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福建省光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光劳仲案[2016]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戴宝红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4368.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坚审判员 杨小琴审判员 邱卫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哲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