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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与安徽省怀远县永裕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安徽省怀远县永裕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8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22号九楼。负责人:XX忠,该所主任。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永裕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铭居小区P1别墅103室。法定代表人:陈常飞,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皖0321执84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永裕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573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支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永裕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73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