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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殷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殷某某,杨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1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某,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上诉人周某某、殷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殷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某、殷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殷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殷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阿梅审 判 员  王衍琴代理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