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立成石油化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立成石油化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龙船坞路80号3幢2楼。法定代表人:章秒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立成石油化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1831号431室。法定代表人:石明阳,总经理。上诉人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0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不明,应视为合同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故本案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供销合同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为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可见,双方约定了争议由供方所在地法院处理,上海立成石油化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二字系笔误,是对法院处理方式的误解的解释可以成立,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