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荣秀芝与张亚洲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秀芝,张亚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民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秀芝,女,1940年11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林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芳(系荣秀芝女儿),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林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博,黑龙江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洲,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林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桂英(系张亚洲妻子),女,1959年1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林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林,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林业局。上诉人荣秀芝因与被上诉人张亚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2015)通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时未通知荣秀芝到庭参加诉讼,致使荣秀芝未能对张亚洲提供的房产档案进行质证,剥夺了荣秀芝的诉讼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荣秀芝在二审���提交了金额为2700元收款收据,认为是荣秀芝交纳的回迁楼房阳台面积补差款,你院在重审时应查明回迁楼房是否补交房款及通北林业局棚户区房屋改造的相关政策,依据查明情况据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2015)通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重审。上诉人荣秀芝预交的二审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丹审 判 员 芦 颖审 判 员 董春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艺书 记 员 王静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