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程波旺与被上诉人赵锐、赵阳、姚建明、王西、邢佳佳、张泽峰、徐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波旺,赵锐,赵阳,姚建明,王西,邢佳佳,张泽峰,徐云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波旺,又名程旺,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锐,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阳,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建明,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西,男,199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佳佳,男,199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刘甜,临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泽峰,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芮城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云峰,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上诉人程波旺因与被上诉人赵锐、赵阳、姚建明、王西、邢佳佳、张泽峰、徐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1民初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波旺以认可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程波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波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上诉人程波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满良审判员 杨云芳审判员 任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成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