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2执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大丰市丰润砼业有限公司与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丰润砼业有限公司,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2659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丰润砼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258016-X,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太兴村1组。法定代表人:陈海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628173401,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包场镇通光大街258号。法定代表人:赵水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大丰市丰润砼业有限公司与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在其他单位的到期债权420万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