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刑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姜福财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福财,毕长序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刑终14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姜福财,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集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晶波,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毕长序,男,194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姜福财、毕长序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吉0582刑初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姜福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调阅了全部卷宗,讯问了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姜福财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刑初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惠民审判员 陈川鹏审判员 王均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