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4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桂辉红与谢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辉红,谢金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民初113号原告:桂辉红,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谢金友,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辉红与被告谢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公告送达,通知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前缴纳公告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缴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9.50元,由原告桂辉红负担;另退还原告桂辉红案件受理费159.50元。审判员  胡亚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伟明 搜索“”